一则关于大学生赵某与王女士分手后因抚养费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某需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
王女士与赵某于202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开始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但赵某当时年仅21岁,尚未准备好迎接孩子的到来,两人因此争吵不断。2022年2月,两人分手,王女士独自生下女儿并抚养至今,期间花费了20多万元。然而,赵某从未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王女士因此将其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法院一审查明,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就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尽管赵某仍在就学且无固定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以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综合考虑赵某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酌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以分担王女士因怀孕产子产生的合理费用。至于王女士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赵某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判决并无不当。若赵某学业结束后有稳定收入,可再行调整抚养费。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和年轻人恋爱关系中责任意识的广泛讨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年轻人在恋爱和同居关系中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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